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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18270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花蓮縣,民國 112 年 6 月 4 日(星期日)病逝於臺北市,甲與配偶共育有 3 個兒子,大兒子 30 歲已婚,並育有一對龍鳳胎子女 4 歲;二兒子 25 歲未婚、小兒子 15 歲未婚,甲死亡時留有遺產包括:銀行存款 1,500 萬元;高雄市房屋一間市價 1 億 5,00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3,000 萬元,土地公告現 值 5,000 萬元,土地公告地價 3,500 萬元);上市股票一批,購入成本 1,200 萬元,112 年 6 月 2 日(星期五)收盤價為 2,500 萬元,112 年 6 月 5 日(星期一)收盤價為 2,625 萬元。此外,無任何負債與保險。甲曾於 111 年 5 月 2 日贈與配偶現金 500 萬元。若甲的大兒子拋棄繼承,由甲的孫子女繼承,另甲的配偶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拋棄繼承。請回答下列問題:(計算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申論題內容

(一)遺產總額、遺產淨額及應繳納遺產稅各為多少?(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卡拉姆久

遺產總額:1,500(銀行存款)+3,000(房屋評定現值)+5,000(土地公告現值)+2,500(上市股票)+500(擬制遺產)=12,500萬

扣除額:50*3(子女三人***)+(18-15)*50(小兒子未滿18歲可再扣除)+123(喪葬費)=423萬
***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故大兒子拋棄繼承由甲孫子女繼承,其扣除額以原大兒子扣除額為限。
遺產淨額:12,500-423-1,333(免稅額)=10,744萬
應納遺產稅額:5,000*10%+5000*15%+744*20%=1,398.8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