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2.原告甲、乙列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甲、乙對丁之遺 產有繼承權存在。」主張略以:甲、乙二人為被繼承人丁之養子女,依法得繼承丁 之遺產等語。丙則抗辯:其為丁之配偶,丁生前未經丙之同意,單獨收養甲、乙為 養子女,且未經法院認可,故丁之收養為不合法,丙為丁之唯一繼承人等語。請附 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本件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