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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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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4847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2.原告甲、乙列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甲、乙對丁之遺 產有繼承權存在。」主張略以:甲、乙二人為被繼承人丁之養子女,依法得繼承丁 之遺產等語。丙則抗辯:其為丁之配偶,丁生前未經丙之同意,單獨收養甲、乙為 養子女,且未經法院認可,故丁之收養為不合法,丙為丁之唯一繼承人等語。請附 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本件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10 分)
相關申論題
1.分公司有無當事人能力?對於分公司所取得之勝訴確定給付判決,其執行力是否及 於總公司?(25 分)
#149169
(2)於本件訴訟繫屬後,甲具狀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訴,其效力為何?就乙之訴訟部分 是否有影響?(15 分)
#149171
3.住所在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之某甲於民國(下同)101 年 2 月 5 日具狀,向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主張某乙於 100 年 5 月間以投資生意為由向某甲 借款新臺幣 200 萬元,嗣屆清償期並未返還,因認某乙涉有詐欺罪嫌。檢察官某丙 偵查後,以某乙並未對某甲實施詐術,本件純屬民事債務糾紛,而於 101 年 3 月 15 日對某乙為不起訴處分。書記官某丁於 101 年 3 月 18 日製作不起訴處分書正本,並 於同月 19 日以掛號郵件送達不起訴處分書給某甲,惟郵差某戊於同月 20 至 22 日六 度前往某甲之住所按捺門鈴多時均無人回應,某甲居住之公寓復無設置管理員,郵 差某戊乃於同月 22 日(星期四)將該不起訴處分書寄存某甲住所地之派出所,並作 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某甲住所之門首,另一份投入某甲住所之信箱內,以 為送達。試問:⑴某甲並未前往派出所領取不起訴處分書,惟據告訴代理人即律師 某己告知本件檢察官已為不起訴處分,乃於 101 年 4 月 9 日(星期一)親自赴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聲請再議,試問其再議有無逾期?⑵如某甲已於 3 月 23 日 親赴派出所領取不起訴處分書,嗣於 4 月 9 日始遞狀聲請再議,試問其再議有無 逾期?(25 分)
#149172
4.甲持西瓜刀強盜乙之財物,當場遭警察逮捕。二審法院審判時,法官未提示該扣案 之西瓜刀,僅提示內載有該西瓜刀之扣押物清單,並問甲有無意見。嗣經二審法院 判決甲有罪,甲不服,以該二審法院審判未依法提示證物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試 問,該上訴有無理由?(25 分)
#149173
二、甲遭檢察官以涉犯強盜罪為由,提起公訴。於第一審法院審理時,甲之 辯護人主張,甲在偵查中由警察詢問案情時,手銬都未曾解開,甲於該 次警詢做成之自白應無證據能力。法院隨後傳喚製作警詢筆錄之警察 到庭證述,警察到庭後證稱:「警詢時確實忘記解開甲之手銬,但甲當 時有辯護人在場陪同,且陳述過程均語氣平和、神態自若」。法院隨後 勘驗該次警詢錄影內容,亦證實警察前述證述應屬實在。甲與其辯護人 當庭對於警察之上述證詞及勘驗內容均表示無意見,但仍主張該次自 白無證據能力。試問甲與其辯護人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569523
(二)甲於訴訟繫屬中,將其對乙之債權全部讓與丁,於此情形,丁得否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2 項之規定,聲請代甲承當訴訟?(12 分)
#569522
(一)若法院審理之結果,認定 A 債權與 B 債權均不存在,應如何處理? (13 分)
#569521
三、被告張三於證據調查程序中才發現,法官與被害人訂有婚約,於是聲請法官迴避。檢察官主張,張三已經就案件有所聲明及陳述,已不得聲請 法官迴避。試問,法官應否迴避?原被告雙方何者主張有理由?請附詳 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560560
二、在嫌疑人張三行收賄案件的偵查中,警察為掌握其與那些人往來,在取得法官所核發的令狀後,安排了不同車輛停放在其住家對面,對準門口, 拍攝在張三家出入的人員。審判中,檢察官以警察所拍攝的影片作為證據,張三主張警察的行為違法。請問,張三的主張是否有理由?請依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詳答。(25 分)
#560559
(三)乙、丙、丁為何類共同訴訟關係?如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僅被告丙、丁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25 分)
#56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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