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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480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社 會 福 利 政 策 中 對 於 特 定 族 群 有 「 積 極 性 差 別 待 遇 」( Positive Discrimination)或稱「肯定行動」 (Affirmative Action)的實施。試說明

申論題內容

(1)此策略的理論基礎為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0006036734858
(一)積極性差別待遇的理論基礎
1. 意義:他們應該讓社會中最弱勢的成員獲得最大好處。
2. 作為社會福利分配機調:即有責任提供制度或實務面的優惠,消除弱勢群體所遭遇的不正義,如定額雇用制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雇用制
1. 執行
(1)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2)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3)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4)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5)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6)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2. 成效
(1) 2017 年底法定應進用身心障礙者機構逾1.7萬家,法定應進用人數為5.7萬人,實際進用人數為 8.4 萬人,進用率(即實際進用人數占法定應進用人數比率高達 146.1%。
(2)近年來公、私部門實際進用人數皆逐年增加,2017年底實際進用人數較2013 年底淨增加 1.2 萬人,成長16.7%;進用率亦從2013 年底之 137.0%提升至2017 年底的146.1%,增加了9.1個百分點。顯示定額進用制度已獲得公、私部門之認同與支持,對於提升身心障礙者就業實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