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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有某市立交響樂團,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於其官方網站公告甄選樂團專任指揮
及甄選簡章。甲報名參加甄選,經甄選小組評審後,公告入選名單,並通知甲未獲
錄取。問:
⑴上開「甄選簡章」及「未錄取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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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選簡章: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法規命令
未錄取通知: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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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5年度判字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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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某市立交響樂團,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於其官方網站公告甄選樂團專任指揮 及甄選簡章。甲報名參加甄選,經甄選小組評審後,公告入選名單,並通知甲未獲 錄取。問:
詳解
課本教你行政行為有行政處分(裁罰性處分、管制性處分)、行政契約、事實行為、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也教你如何定性上面這些行政行為
結果考試呢
考你國立學校解聘老師是「公法上意思表示」不是行政處分,
考你國立交響樂團甄試簡章是「公法上要約引誘」不是法規命令。
哈哈
有夠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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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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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甄選簡章與未錄取通知單之法律性質
1.市立交響樂團,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指揮,依「契約標的」輔以「契約目的」可知其係為實施公法之手段,涉及公法之法律關係,乃屬行政契約之性質,合先敘明。
2.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之規定。
3.又甄選簡章乃為事後締結行政契約所為之準備程序,係為締結聘用契約之引誘,準用民法,其性質屬「要約之引誘」。
4.而未錄取之通知單乃當事人於上述甄選簡章之要約行為中遭拒絕,其性質屬「要約之拒絕」,又其僅屬於意思通知,而非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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