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AS No.54 第十一條:集團主辦會計師應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監督、指導及執行,俾確信查核工作係依據專業準則及法令執行,且所出具之查核報告於當時情況下係屬適當。
(2)依審計準則公報第54號第九條第11款規定,集團主辦會計師判斷組成個體是否為集團之重要組成個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對集團而言,具有個別財務重要性。
2.因其特殊性質或情況,可能存有導致集團財務報表重大不時表達之顯著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