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物學取向的理論能否解釋多樣化的犯罪以及 不同地點或群體之間犯罪現象的差 異:
1.早期犯罪生物論之觀點:認為生來犯罪人或犯人定型說。他們只以單一生物因素解釋犯罪,自不能解釋多樣化犯罪和不同地點或群體之間的犯罪現象。
2.現代犯罪生物論之觀點:認為生物因素導致某些人具有犯罪的潛能,而生物環境因素能引誘這些人犯罪,持這種看法的人,能解釋多樣化犯罪和不同地點或群體之間的犯罪現象。
(二)有何難以解釋的犯罪類型:
1.低階層的犯罪:犯罪人或犯罪比率,低階層者佔據了大部分。如依生物論的觀點,即意味低階層者生物素質低劣,這種看法與1940年代美國社會學者莫頓的緊張理論不符。
2.幫派犯罪:幫派犯罪與社會文化和政治效能有很大的關係,不是生物論可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