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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2 專技普考_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72881
科目: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請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甲公司(總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於 106 年 7 月 10 日設立,106 年度有課稅所得 8 萬元。107 年初為拓展營運,於香港 及大陸分別設立一分支機構,107 年度總公司課稅所得額為 300 萬元; 香港分支機構同年度所得額為 2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33 萬元;大 陸分支機構同年度所得額為 15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37.5 萬元。 不考慮扣繳稅額及暫繳稅額之抵減。 請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分別列式計算甲公司 106 年度及 107 年度實 際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各為多少元?(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盼
114年現行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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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實際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所得8萬/6個月*12個月-免稅額12萬)/2=2萬

營業期間應納稅額=營利事業所得額2萬*6個月/12個月=1萬

 

114年度實際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全部課稅所得=台灣300萬+香港200萬+大陸150萬=650萬

1.計算可扣抵稅額

大陸:

未加計大陸所得之應納稅額=(台灣300萬+香港200萬)*20%=100萬

加計大陸所得之應納稅額=全部課稅所得650萬*20%=130萬

增加之應納稅額=130萬-100萬=30萬 <已納當地所得稅37.5萬,以30萬計

香港:

未加計香港所得之應納稅額=(台灣300萬+大陸150萬)*20%=90萬

加計香港所得之應納稅額=全部課稅所得650萬*20%=130萬

增加之應納稅額=130萬-90萬=40萬 >已納當地所得稅33萬,以33萬計

2.實際應繳納稅額=全部課稅所得650萬*20%-大陸可扣抵稅額30萬-香港可扣抵稅額33萬=6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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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二、請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⑴甲公司(總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於 106 1137 月 10 日設立106 113 年度有課稅所得 8 萬元107 114年初為拓展營運,於香港及大陸分別設立一分支機構,107 114 年度總公司課稅所得額為 300 萬元; 香港分支機構同年度所得額為 2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33 萬元;大陸分支機構同年度所得額為 15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37.5 萬元。 不考慮扣繳稅額及暫繳稅額之抵減。 請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分別列式計算甲公司106 113 年度107 114年度實際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各為多少元?(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