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大偉服務於臺北市政府,全年領有薪資收入 150 萬元。
2.陳嘉穎為作家,全年國內投稿稿費收入 80 萬元及版稅收入 10 萬元, 另取得香港演講鐘點費 30 萬元。(假設著作人的費用率為 30%)
3.徐小偉暑假期間在香港打工獲取薪資收入 15 萬元,另領有國內演 講鐘點費 20 萬元。
4.徐大偉有一棟位於臺北市房子供出租予某公司,全年租金收入 50 萬元,未收取押金;除支付該屋全年購屋借款利息 20 萬元外,無 其他費用單據。(設房屋租賃之費用率為 43%)
5.陳嘉穎有郵局存簿儲金利息收入 3 千元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5 萬元;徐大偉有甲銀行利息收入 7 萬元;父親徐錫有乙公司債利 息收入 3 萬元。
6.徐大偉買賣丙上市公司股票共獲利 20 萬元。
⒎徐家當年發生的支出項目如下:
全家每個人均投保人身保險費各為 2 萬元,健保費合計 4 萬元,全 家醫藥費 5 萬元,徐小偉學費 50 萬元、徐曉華學費 5 萬元。以上 各項支出均保有當年度之合法收據或憑證。
請就上述資料依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按最有利(即全家應 納稅額最低)方式,計算回答以徐大偉夫婦為納稅義務人(申報戶) 民國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全戶(合併計稅合併申報,以 下同)綜合所得總額、全戶扣除額(含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 全戶綜合所得淨額及對徐大偉一家人最有利之應納稅額。(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