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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
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請問:
⑴當事人得依據上開規定申請閱覽卷宗之期間為何?(12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1.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2.本條無限制申請閱覽卷宗期間,原則上得隨時申請,且機關除同條規定不得公開情形外亦不得拒絕,惟為避免該權利遭濫用,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資訊公開申請時,行政機關得審查該案件是否為申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其必要者,亦包含本案件於該期間所為申請,對申請人是否具實益,如已逾救濟期間而申請調閱相關證據資料,於行政爭訟上對申請人顯無實益,行政機關得駁回之。
2.本條無限制申請閱覽卷宗期間,原則上得隨時申請,且機關除同條規定不得公開情形外亦不得拒絕,惟為避免該權利遭濫用,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資訊公開申請時,行政機關得審查該案件是否為申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其必要者,亦包含本案件於該期間所為申請,對申請人是否具實益,如已逾救濟期間而申請調閱相關證據資料,於行政爭訟上對申請人顯無實益,行政機關得駁回之。
詳解
閱覽卷宗請求權應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請求人,並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以及法定期間救濟前為之‧
詳解
行政程序開始後至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