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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菸酒◆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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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台灣菸酒 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7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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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台灣菸酒 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72795
科目:台灣菸酒◆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台灣菸酒 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72795
科目:
台灣菸酒◆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
年份:
107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第四題: 甲、乙原為夫妻,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兩人之名義成立清潔公司A,每年均參 與某縣政府的公共空間清掃投標案並得標。然甲後來參加公職人員選舉,高票當選某縣縣長。 當選後甲、乙即辦理離婚,但登記離婚後仍同居於一處,而乙繼續擔任A公司之負責人。在 甲擔任公職人員之後,A公司繼續參與某縣政府的清潔標案,仍連續得標,持續負責縣政府 的清潔工作。
申論題內容
(一)政府採購法中的規範,採購人員應遵守的利益迴避原則與事項為何?【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