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題意,甲車輛有出現車身搖晃,且疑似有使用手機得情況,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或道路交通管理除罰條例作為執行的法源依據,其中作為分述如下:
1.表明身份,告知事由
依照警職法第4條規定:警察於行使職權,應表明身份告知事由,告知駕駛人車身有搖晃情況
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因此得依照警職法第8條對該車輛予以攔停。或者依照道交條例第
該駕駛疑似有使用手機而違反本條例第31條之1的情況,並依照同條例第7條對其稽查
2.攔停後採行措施
(1)警職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身份。二、檢查引擎、車身
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
(2)同條第2項規定:如果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
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其交通工具。
(3)在查證身份過程中,如果有出現警職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顯然無法查證身份的情況下,得
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份,非遇抵抗不得使用強制力,且自攔停時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報告
勤務指揮中心及其指定親友或律師。
(4)若該民對其姓名或住居所不實陳述或拒絕陳述得情況,可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
移送簡易庭裁處。
(5)如果確有有使用手機而有違反道交條例第31條之1,得依照本法舉發。如無違反本條例,經攔亭後
也沒有危害之虞,也未有為法情形,應人車放行
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1.要求駕駛人及乘客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2.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以識別之特徵
3.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檢測
二、本題中該部小客車之駕駛疑似使用手機通話造成其行車左右搖晃,已滿足已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條件,故經員警攔停之後,我應指揮員警要求駕駛人及乘客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檢查其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並且要求該駕駛接受景精濃度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