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有一子丙。甲男嗣與乙女離婚,未協議由何人擔任現年十八
歲之丙之監護人,但丙自幼與乙同居。某日丙騎乘機車不慎撞及十九歲之丁成傷。
丁與父、母賭氣離家暫住其念某大學法律系四年級之朋友戊家中,為本件車禍請求
損害賠償,委任戊為訴訟代理人。戊以丁之名義具狀起訴。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
「原告丁(住所如戊之住所)、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住所如乙之住所)、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聲明欄記載「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醫藥費損失及精神慰撫
金合計新臺幣二百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試問:
⑴審判長應命原告補正何事項?(15 分)
詳解 (共 1 筆)
Cha Lin
詳解 #2975262
(1)丁無訴訟能力依題意,丁為19才,屬...
(共 6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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