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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76982
科目: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試依照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與相關學理,比較並且分析下列項目之內涵、 作成程序以及行政行為之效力:

申論題內容

⑴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江彥群

內涵法效性

法規命令: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一般抽象事項,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 第一項)

行政規則:

為上及機關對下及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及職權對機關內部規範其秩序和運作之,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一般、抽象規定。(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第一項)


作成程序

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之擬定,除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行政程序法 第 152 條 第一項)

行政機關擬定之法規,除情況緊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第一項)

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行政程序法  第 160 條 第一項)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間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

政府公報發布之。(行政程序法  第 160 條 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