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涵法效性
法規命令: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一般抽象事項,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 第一項)
行政規則:
為上及機關對下及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及職權對機關內部規範其秩序和運作之,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一般、抽象規定。(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第一項)
作成程序
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之擬定,除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行政程序法 第 152 條 第一項)
行政機關擬定之法規,除情況緊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第一項)
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行政程序法 第 160 條 第一項)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間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
政府公報發布之。(行政程序法 第 160 條 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