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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48257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9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僱佣乙司機載送客戶委託之物品,丙於 92 年 3 月 15 日委託甲 公司將置放在台北縣林口印刷廠之一批各類酒類標籤紙運送至高雄市,甲公司指派 乙前往載送,行至台中市時,不慎撞傷丁,問:(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⑴甲公司、乙對於丁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許椰子
191-2 188 184 192.194致死 193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喪失勞動力.增加生活所需費用.法院的因當事人聲請.命加害人定期給付.但須提擔保 196物之損失 197侵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情事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不行使消滅.自侵權時起10年時效消滅.於10年仍得於自侵害起15年內請求不當得利125.主張15年之時效 最高法院72年1428判例亦有言197中2年時效指自知有損害情事及賠償義務人時起方起算
詳解 提供者:倫
侵權:
1. 184一項前段,獨立侵權行為。乙傷丁。
2. 188,雇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甲要與乙負連帶責任。
3. 191-2,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乙開車撞傷丁。
賠償:
1. 193,財產上之損賠。
2. 195,非財產上之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