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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丙共有土地一塊,面積 300 坪,應有部分各 1/3,未訂立分管契約。請說明下 列法律行為之效力:(25 分)

⑴甲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與丁銀行,借款 500 萬元 花用。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angerine Hsu
民法規定,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之。 甲只對其應有部分設定負擔,因此丁銀行取得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