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個人見解:因為法律的制定本來就由立法院進行,法律跟大法官宣告違憲相同的時候,在我國民主憲政體制下,屬於權力的分立,基於這一個原則下,縱使立法權沒有去尊重司法權的存在,但綜觀憲法與法律並無明示規定,其違憲之相同內容,不能在以相同內容重新立法!
個人對實務見解:有完全與違憲內容相同之立法,會被立法院的各委員會逐一審查,當認為因違憲又無必要時,則依立法院自律規則,其立法則不被民意代表通過,若通過則只代表過去違憲,但現在並不違憲,或因現實社會人民有需要,又可以是大法官對憲法的某些條文提出了新的解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