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外國人甲與中華民國國民乙結婚後,取得依親居留許可後,甲、乙二人
定居於國內。嗣主管機關以甲於申請依親居留許可時提供不實資料為
由,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撤銷甲之居留許可,並對甲為強制驅逐出國
之處分。試問:
⑴甲能否提起暫時權利救濟,其類型及要件為何?(1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1. 行政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訴願法§93 I 及行政訴訟法§116 I 有明文規定,例外才依訴願法§93 II規定向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原行政處分,或依行政訴訟法§116 III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原行政處分。
2. 訴願法§93 II 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就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3. 行政訴訟法§116 III規定,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4. 甲如有證據能證明其當初申請居留之資料為真實,使原處分機關對其所為之撤銷依親居留許可處分產生合法性疑義,則可依上開規定向訴願機關申請或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原行政處分。若甲不能證實申請資料之真實,而有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或有急迫情事之事由,亦得依上開規定申請或聲請停止處分之執行。
詳解
對甲為強制驅逐出境之處分,甲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又非關公益,甲得提起停止執行。
詳解
不計分,純粹練習!
詳解
12345678910
詳解
暫時權力救濟定義
詳解
假處分
詳解
甲得經訴願法第一條提起撤銷訴願,復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撤銷訴訟
詳解
行訴298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1.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公法性質
依親許可為行政處分
2.有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必要
強制出境處分未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詳解
附載未滿十二 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 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 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詳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