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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69002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以週年利率 10%、每月支付利息之約定,貸與乙新臺幣 100 萬元。清償期屆至後, 甲未即時請求返還。事經 20 年後,甲向乙請求返還上述借款時。請就以下情形,說 明乙以時效已完成為由拒絕給付,是否有理?

申論題內容

1.甲請求後,乙明知時效已完成,但以經濟狀況不佳為由,請求甲允許寬限 3 個月 還款。(13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阿摩段長
本金: 1.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同法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起時起算。又乙得主張民法144條拒絕給付,有疑問者系,乙於時效完成後對甲承認該債權存在,此一效力如何? 2.按民法129條規定承認有中斷時效的效力,係指於時效完成前之承認,故時效消滅後主張並不適用本條。 實務見解上,消滅時效後承認,係為拋棄對時效的利益,債務應回復到時效完成前,乙不得拒絕給付。 利息: 依民法146條,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從於權利。另依最高法院99年第五次民事庭決議,本金債權已經罹於時效者,其效力及於利息債權,但依上述論,本金時效已回復至時效完成前,利息應從於本金債權效力,一併未罹於時效。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依題意,清償期屆至後,甲未即時請求返還;所以這是有約定清償期。

b.(1)小題:發生時間點為乙明知時效已完成,仍向甲請求寬限還款,這算是一種承認的行為,只是這承認是發生在時效完成後,所以應該解釋成民法§144 II後段規定,債務人有拋棄時效利益的意思。所以事後乙就不得再行主張時效抗辯。

b.(2)小題:乙支付利息的行為,是早在時效完成之前,就是持續發生。所以時效進行當中的承認,這稱為中斷事由;因此就會使甲對於乙的借款返還請求權,不斷的時效中斷、不斷的重行起算。故應該認為,至今甲對乙的借款返還請求權,因為時效中斷以及重行起算的結果,所以尚未罹於時效。這時候乙就不能主張時效抗辯。

c.故第(1)(2)小題之情形,乙都不能主張時效抗辯,但構成的理由不同(1)小題為時效完成後拋棄時效利益的承認(2)小題為時效進行中的中斷事由承認。所以構成的理由有所不同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事經 20 年,本金已罹逾時效(§125)了,最佳解是錯誤的

 

 

詳解 提供者:Marco Hsiao
我只想看答案可不可以啊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