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 甲為 A 國國民,長居 B 國,利用設於 C 國之伺服器經營假投資平台,詐騙 D 國、E 國投資人,並透過 F 國協力者提領部分贓款, 再經 G 國虛擬資產交易所移轉資金。D 國與 E 國均向 B 國請求引渡甲,但 A 國主張依本國法不引渡本國人,應將甲交由 A 國自行追訴;B 國則表示,甲雖非其國民,但其主要犯罪決策與部分金 流均在 B 國境內完成,且被害資料、金融帳戶與重要數位證據多 在 B 國,可由 B 國審理。E 國另主張,若 A 國拒絕引渡,至少應 依「引渡或起訴」(aut dedere aut judicare)精神負起追訴義務。 試分析:
(一)本案各國可能主張之刑事管轄基礎。(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