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命題 在 2009 年的《司法院釋字第 666 號解釋》中,大法官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關於「性交易」 處罰的對象是「提供性交易服務」的人,不包括「付錢買性服務」的客人,而現況性交易圖利的那 一方多為女性,這樣的規定等於是針對參與性交易的女性管制處罰,尤其讓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 而從事性交易的女性,往往因此受罰,導致她們已經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因此宣告該規定違憲, 在解釋公布 2 年屆滿時,失效。
在這號解釋後,《社會秩序維護法》在 2011 年底修正公布,第 80 條第 1 款規定,從事性交易,就 處 3 萬元以下罰鍰,不再區分提供性交易者,或付錢買服務的客人。這次的修法另外增加了第 91 條之 1 作為配套,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可以從事性交易的區域及其管理, 在這個性交易專區發生的性交易,並不處罰。
時至今日,不同性別/婦女團體針對各地方政府是否應該設置合法性專區仍有各種不同的意見,也 曾有議員在議會中質詢市長是否應回應民意設置性專區,但市長回覆必須要有共識才能推動,我國至今仍沒有一個地方政府規劃出性交易專區。
(一)請利用上述議題設計一組「混合題型之題組」,對象是準備大考之高三學生,除了「自行設 計主題文」以外,必須有三個子題,分別為單選題、多選題與非選擇題,選擇題須為素養導 向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