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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民事訴訟法#74958
科目: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五、甲以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積欠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未付為由,起訴請求乙給付 1,000萬元,乙則否認積欠價金,並抗辯即使甲之請求成立,因甲曾向其借款 1,500萬元, 清償期已屆至迄未返還,故乙主張以其中 600 萬元之借款債權與甲之價金債權抵銷。試 問:(20 分)

申論題內容

(一)倘法院認為乙積欠甲之價金為 400 萬元,甲欠乙之借款為 100 萬元,且該二債權已符合抵銷適狀,則法院應如何判決?(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法院應以判決命乙給付甲300萬元,甲其餘之訴駁回:

按民法334I及335I,本件甲起訴主張乙積欠其1000萬元,受訴法院僅認其中之400萬元,原應判決甲該400萬元部分勝訴,其餘之訴駁回,然乙於訴訟中以對甲之1500萬元借款返還債權中之600萬元作為主動債權,擬對甲主張且經法院認定成立之被告債權相互抵消,然法院認乙提出抵銷之主動債權僅有100萬元之範圍成立,則甲經法院認定成立之400萬元債權僅100萬元部分發生抵銷效力,故法院應以本案判決命乙應給付甲300萬元,甲其餘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