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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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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財經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概要#18747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一、交通事業人員之資位
(一)如何分類?
相關申論題
(二)又資位如何取得?(25 分)
#16751
(一)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如何處理?
#16752
(二)又何種情形下,推定為公務員受贈財物? (25 分)
#16753
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的「利益」包括那些?又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如何處理? (25 分)
#16754
(一)機關長官對於九職等以下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5 分)
#16755
(二)九職等公務人員得權理七職等職務。 (6 分)
#16756
(三)現職簡任第十職等 A 君,自願調任低一官等職務,機關得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6 分)
#16757
(四)機要人員之進用不受年齡限制。(8 分)
#16758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其違反者,依同條第 4 項之規定,「應先予撤職」。請問此一「先予撤職」與公務員懲戒法上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之規定,適用上有何區別?(25 分) 參考法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16759
公務人員甲主張其單位同仁乙對其性騷擾。經甲所屬服務機關組成性騷擾處理委員會作成性騷擾不成立之決定。甲若對此決定不服,應如何尋求行政救濟?(25 分)
#1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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