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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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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政風、財經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8748
> 申論題
公務人員甲主張其單位同仁乙對其性騷擾。經甲所屬服務機關組成性騷擾處理委員會作成性騷擾不成立之決定。甲若對此決定不服,應如何尋求行政救濟?(25 分)
相關申論題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其違反者,依同條第 4 項之規定,「應先予撤職」。請問此一「先予撤職」與公務員懲戒法上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之規定,適用上有何區別?(25 分) 參考法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16759
隸屬不同政黨之乙與丙角逐同一選區之立法委員。選區中有一處公園廣場適合作為競選造勢場地。選前一週週末,乙與丙均想借用該場地造勢而先後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該機關主管丁與丙為多年舊識,遂指示承辦所屬公務人員戊應違法許可丙之許可,並出借其場地。戊認為此項處置並不中立,應如何處理?(25 分)
#16761
四、甲為 A 縣政府所屬公務人員,某日因公奉派至 B 直轄市出差 3 日,首日晚上正好下榻飯店附近有 C 政黨舉辦之造勢活動。試問:甲得否參加該活動?甲得否為 C 政黨 D 部主任?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560372
三、甲為 A 國立大學附設醫院院長,甲因故不能視事,而由乙代理其職務 2 個月。試問:依法甲與乙是否須申報財產?若須申報財產,應向那一個機關申報與申報那些財產?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560371
(二)於大學兼課。(15 分)
#560370
(一)下班後於餐廳駐唱,並販售其自製之音樂卡帶。(10 分)
#560369
(二)若 A 機關被裁撤後,承受其業務之 B 機關已無薦任第八職等之職缺時,就甲之任用應如何處理?(15 分)
#560368
(一)甲於何種情況下,得透過年終考績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之任用資格? (10 分)
#560367
四、甲原任職於 A 機關,為薦任 7 職等之專員。其於離職後在臉書分享其任 職於公務機關之經驗。後 A 機關發現,甲分享之經驗涉及其任職 A 機關 時所得知與 A 機關有業務往來之 B 機關之機密,認為其違反公務員之 保密義務,將甲移送懲戒。懲戒法庭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 (25 分)
#559491
三、甲於民國(以下同)103 年 12 月當選為 A 鄉鄉長,並於 104 年 3 月 1 日 就任。甲之妻乙之舅舅丙前經 A 鄉前鄉長丁任用為機要秘書。甲、丙與 丁皆為政治上相同派系之人員,為使丙於甲上任後得以續任機要秘書一 職,甲與乙於 104 年 1 月辦理假離婚,並於同年 3 月 1 日就任當日,即 核發派令,任用丙為其機要秘書。嗣因民眾檢舉甲與乙藉由假離婚之方 式,大量任用親人在 A 鄉任職,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甲與 乙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並於 114 年 6 月 27 日確定。A 鄉戶政 事務所旋即撤銷甲與乙之離婚登記,並通知 A 鄉公所。A 鄉鄉長戊於同 年 7 月 15 日撤銷甲於 104 年 3 月 1 日對丙核發之派令,並溯自 104 年 3 月 1 日生效,並命丙繳回任職期間違法領取之薪俸。問:A 鄉鄉長戊溯 自 104 年 3 月 1 日起撤銷甲對丙核發之派令,並命丙繳回任職期間領取 之薪俸,是否合法?請說明之。(25 分)
#559490
相關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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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2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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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21396
113年 - 113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1100
113年 · #1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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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8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