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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 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8256
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8256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 4 條第 3 項所定義的非財產上利益,包括何種範圍?
(2)鄉長如果任用其小學同學的兒子為清潔隊的工友,是否有違反利衝法規定而應予處罰?
二、(1)禁止公務員兼營商業的基本法理何在?
(2)兼營商業的範圍如何?
(3)公務員持有特定公司之股票,是否受到兼營商業的限制?
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法理基礎為何?如公務人員於下班後,參加特定政黨之候選人的政見發表會上,充當聽眾,是否受到限制?如果利用下班時間,在辦公室為特定候選人散發傳單,是否同受限制?(25 分)
四、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只有部分公職人員須為財產申報。請問:何以不是所有公職人員之財產皆應申報?若應申報財產,那些財產應予公開?又下列人員之財產,有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是否應依法申報其財產?
1.成年子女
2.前配偶
3.已訂婚,但尚未結婚登記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