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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8256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法理基礎為何?如公務人員於下班後,參加特定政黨之候選人的政見發表會上,充當聽眾,是否受到限制?如果利用下班時間,在辦公室為特定候選人散發傳單,是否同受限制?(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mintgreen
(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法理基礎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下稱中立法) 第1條規定,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意旨行政中立的作用在於追求政治系統的穩定及文官系統的公正、超然,落實民主政治,促進良性政黨競爭,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並提高行政效能。
(二)、公務人員於下班後,充當特定政黨之候選人的政見發表會之聽眾,不受中立法限制
1. 依據中立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又依中立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2. 公務人員於下班後,參加特定政黨之候選人的政見發表會,充當聽眾,係屬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之自由,並無違反上開中立法之規定。
(三)、利用下班時間,在辦公室為特定候選人散發傳單,受中立法限制
1. 依據中立法第6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2. 又依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2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 公務人員身分不因上下班而有所不同,故在辦公室為特定候選人散發傳單已違反上開中立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