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將其所有貨物一批委由乙海運公司(下稱乙公司)運送,裝載港為我國臺北港、目的港為印度孟買港,乙公司在臺北港將該批貨物裝載於 A 船舶後,經甲之請求簽發載貨證券並交付予甲。A 船舶於臺北港出發,中途停靠新加坡港裝卸貨物後,即航向孟買港。甲於 A 船舶抵達孟買港後尚未提貨前,因談妥將該批貨物賣給丙,故將載貨證券轉讓給丙,惟該批貨物於新加坡港停靠時,即因碼頭裝卸貨公司等人員之作業疏誤,於新加坡港卸載並已錯誤將貨物交予第三人丁。試具明理由說明,丙受讓載貨證券時,是否取得該批貨物之所有權?(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