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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34606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關於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請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 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採七月制的公司,應於何時辦理暫繳申報?又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3 項規定,營利事業應符合那些條件始得採行試算暫繳申報?請說明之。 (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申報時間自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 日止,但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申報期間比照曆年制推算,例 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 應於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辦理暫 繳申報。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第 67 條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