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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一般警察、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22499
科目:一般警察/警察◆四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112年前)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試依據「消防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災害搶救時,消防指揮人員可視救災之需要,採取那些處置作為?(10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瑞恩

補充新增

20-1條 退避權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
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前項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21-1條 資訊權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二、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資訊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詳解 提供者:隊員拚三等

為預防災害發生、災害搶救、緊急救護以維護、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於火災發生時賦予火場指揮官之權責分述如下:
(一)劃定緊戒區:為控制火勢,於火場周圍得設置警戒區並限制人車進入。警戒區又可劃分為災時(第二十條);災前(第二十三條)有發生災害之虞場所。
(二)水源優先權:第二十一條,為搶救火勢,得請自來水公司集中供水,以利搶救。
(三)資訊運用權:第二十一之一條,災害發生時,為達搶救目的,該場所管理權人應到場提供廠區平面圖、化學品數量、種類、位置等資訊。
(四)切電、瓦斯供應權:為防止災害擴大,火場指揮官得視情況命電力公司及天然氣業者切斷供應。

詳解 提供者:林東進
依據消防法相關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於火災發生周遭區域,得劃定緊戒區,禁止人車進入,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之人車。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災害,得使用附近之水源,必要時,得通知自來水機構集中供水,消防指揮人員,為防止災害擴大,認為有截斷電源,瓦斯必要者,得通知該事業主關機關處理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獲知有公共危險物品或高壓氣體等顯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製警戒區,強制疏散區域內之人車,並禁止該區使用火源。
詳解 提供者:jimmya013

第 20 條 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 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第 21 條 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火災,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 構,集中供水。 第 22 條 消防指揮人員,為防止火災蔓延、擴大,認有截斷電源、瓦斯必要時,得 通知各該管事業機構執行之。

詳解 提供者:wendy6865
(一)設置警戒區(依消防法第20條) 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 定警戒區,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二)使用水源 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火災,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 (三)斷店電,斷瓦斯 消防指揮人員,為防止火災蔓延,擴大,認有斷電源,瓦斯必要時,得通知各事業機構執行之。
詳解 提供者:張晉文
消防法19、20\'21\'22\'23
詳解 提供者:張勝傑
若救災需要,消防指揮人員可行下列作為:一、劃設警戒區,於發生危險場域周遭一定場域劃設警戒區,並疏離或強制疏離一般民眾。二、集中供水,為救災需要,消防指揮人員得要求發生危險場域之附近地區集中供水以利救災。三、截斷瓦斯、電源,為確保發生危險場域之災情不進一步惡化,消防指揮人員可視情況截斷區域的瓦斯和電源。
詳解 提供者:wei1030
消防法第20條: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消防法第21條: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火災,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 消防法第22條:消防指揮人員,為防止火災蔓延擴大,認有截斷瓦斯電源之必要時,得通知各該管事業機構執行
詳解 提供者:AM5.0
消防法所定第19.20.21.22.23條之處分
詳解 提供者:黃郁翔
(一)災害搶救時,消防指揮人員可視救災之需要,可採取處置作為如下: 1為災害搶救,消防指揮人員得通報當地自來水事業斷水之措施,若消防栓供水量不足得請自來水公司集中供水 2.為搶救災害,消防指揮人員得通報當地電力公司實施斷電以防止災害擴大 3,搶救災害時,消防指揮人員得設置警戒區並限制人車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