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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律師(選試財稅法)、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132424
科目:財稅法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 9 月經由買賣移轉登記取得某市 A 屋及其坐落基地 B 地(下稱 A 屋 B 地),嗣又於 110 年 6 月將 A 屋 B 地再行出售 並移轉登記與第三人,於同年 7 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之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若干元,按適用 稅率 45%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無誤,業已繳納完畢。嗣甲又於 112 年 1 月經由買賣移轉登記取得同市 C 屋及其坐落基地 D 地,並於同年 2 月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自住房地 之重購退稅,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以其居住於 A 屋 B 地時之水電度數並無明顯變化,且房仲買賣銷售合約上甲亦係勾選並未入住之選項,因 此認定甲在 A 屋 B 地上並無實際居住之事實,核定重購自住房地之扣抵稅額為 0 元,否准退稅申請。甲對於該否准處分感到不服,提出下列 主張,請試依法條並說明理由,評論甲所提出主張,是否有理?

申論題內容

(一)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其無實際居住事實,並未同時考慮對其有利因素。蓋甲在購買 A 屋 B 地後,旋即在 A 屋上辦妥設立戶籍登記,可推認當初購屋確係為供自住使用,且該屋事實上亦從未對外招租或供人營 業或使他人在其上設立事務所,即應以戶籍登記而推認為甲住所所在地。(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