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為 17 歲之未成年人,與乙發生車禍。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 113 年 5 月 1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應賠償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並經其法定代理人丙合法代理,其理由略為:甲於 111 年 6 月 1 日與乙發生車禍,因乙超速造成甲受傷嚴重,為此請求損害賠償 300 萬元。乙則否認其有過失,並抗辯原告之請求概無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問:
(一)經第一審法院審理半年後,甲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中始擴張聲明為 400 萬元,是否合法?如法院從甲之陳述中已知車禍發生之時日,而認擴張請求部分可能罹於時效時,應如何處理?(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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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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