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機關對哪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處罰之權限?(10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可裁罰之種類有以下各種: (1)拘留(2)勒令歇業(3)停止營業(4)沒入(5)罰鍰(6)申誡 二、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第43條1項明定,左列案件除非有尚須調查之部分,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專處罰鍰、申誡者。 (二)選處罰、鍰申戒者。 (三)併罰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有關(一)、(二)項之案件應免除其處罰者。 三、其餘以外之案件依45條1項之規定應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詳解
1.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專處罰鍰或申誡要件
2.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選處罰鍰或申誡要件
3.經罰鍰或申誡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4.單獨宣告沒入者 5.認為上列1.2.項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詳解
一 ,違序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
二 ,違序行為選處罰鍰或申誡
三 ,依前二項併宣告沒入者
四 ,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 ,對於一 ,二 之案件 ,認為應免除處罰者
詳解
妨害安寧吸食迷幻藥
詳解
選處罰鍰或申誡 單處罰鍰或申誡 宣告沒入
詳解
警察法、
詳解
罰鍰 沒入 申誡
警察機關之裁罰權限
1.43條
2.45條
詳解
僅罰以申誡、罰鍰之案件,得由警察機關裁罰,若當事人經合法通知不到,警察機關得逕行
詳解
1.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之規定,警察對於下列各款案件,訊問後除了有繼續調查之必要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1)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2)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3)依第一款 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4)單獨宣告沒入者(5)認為對第一款 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及同法第45條之規定,第43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館簡易庭裁定。
2.綜合上述,警察對於社會秩序違法之案件除了拘留 勒令歇業 停止營業以外這三種類型之處罰外,關於處罰鍰 申誡 沒入之案件得依職權逕行裁處。
詳解
單獨處以罰緩者
單獨處以申誡者
單獨宣告沒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