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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社會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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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勞動社會法#116848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B 公司因新冠疫情、景氣欠佳必須解僱部分勞工,在計算被解僱勞工資遣費時,就資遣費計算方式與內容,與被解僱勞工間產生爭議。B 公司企業工會為保障其會員之權益,代表被解僱勞工與 B 公司就前述資遣費計算爭議進行協商,惟雙方僵持不下,無法達成共識。請回答下列子題:
(一) B 公司企業工會認為被解僱勞工已十分委屈,B 公司竟還在計算資遣費時有苛扣之情,因此召開會員大會,經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並得到全體過半數同意,宣告罷工。試問 B 公司企業工會罷工之合法性?(15分)
相關申論題
(一)112年8月間,某甲向 A 公司提出特別休假申請,日期為同年10月2日 至10月6日,加上同年9月29日至10月1日的中秋連假以及10月7日至10 月10日的國慶連假,某甲想利用這12天出國旅行。A 公司從事之行業, 在中秋與國慶連假前後皆屬業務超級忙碌的期間,人力非常吃緊,因此拒絕某甲該次特別休假申請,並請某甲擇日另請。然而,某甲仍堅 持在10月2日至10月6日請特別休假,這5天皆未出勤工作,A 公司因此 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解僱某甲,請問 A 公司解僱某甲之合法性?(15分)
#499243
(二)某乙自受僱於 A 公司起,因不清楚特別休假規定,從未申請過特別休假,到了112年年底,經同事提醒方知有申請特別休假之權利。試論某乙是否仍可主張其自受僱於 A 公司以來未曾申請過的特別休假權利? 如何主張?(15分)
#499244
(二) B 公司企業工會在進行罷工時,同時設置糾察線,並在糾察線上阻擋不願配合罷工之勞工進入 B 公司上班,雙方發生激烈衝突,數位拒絕配合罷工的勞工在衝突中受傷,B 公司企業工會與其會員是否可能因系爭爭議行為受罰?(15分)
#499246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勞工職災保險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請問該法施行前與施行後,甲得請領之失能年金有何差異?(20分)
#499247
(二)甲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年金,勞工保險局依勞工職災保險法第58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第4條等規定,扣減甲每月年金給付。甲認為該項規定侵害其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有違憲之虞,請從社會保險之原理原則分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分)
#499248
(二) A 工會請求確認 A 公司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告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是否有理?(15 分)參考法條〈工會法〉第5條工會之任務如下: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二、勞資爭議之處理。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五、勞工教育之舉辦。六、會員就業之協助。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第6條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第9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第 11 條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第 26 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一、工會章程之修改。二、財產之處分。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第 37 條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
#554520
(一)主管機關核發 A 工會立案證書,是否合法?(15分)
#554519
(三)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是否合憲?(10 分)參考法條〈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第 14 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第 15 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554518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履行其承諾,給予 A 其他津貼,是否適法?(10 分)
#554517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刪減 A 之失業給付 50%,是否適法?(20 分)
#554516
相關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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