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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憲法與行政法#116850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作成109年3月17日肺中指字第1093800250號函:「……二、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人員出國規定如下:(一)適用對象: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二)限制地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前往……。(三)報准程序:因會議、公務或其他特殊原因,欲前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應經所屬醫院報衛生福利部同意……。(四)實施期間:自109年2月2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五)出國者,返國後應依……規定,接受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14天,且於該期間不得從事醫療照護工作。三、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實施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者,將依該條例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下稱系爭函文)。甲為任職乙公立醫院具公務員身分的醫事人員,於指揮中心作成系爭函文前已訂妥機票,擬於109年3月20日(週五)前往經指揮中心列為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的日本旅行。甲經公文傳閱知悉系爭函文後,未經報准同意,以國內旅遊名義請假,如期前往日本。甲於同年3月29日(週日)返國入境時快篩陽性確診。乙公立醫院認為甲請假虛偽不實,且違反系爭函文,造成醫院防疫人力的調度困難,並確診成為防疫破口,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且繼續曠職6日,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3條、第14條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3款、第8款規定,核定甲1次記2大過,免職(下稱系爭懲處)。甲不服系爭懲處,提起行政爭訟。試問: 
 參考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7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13條
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第14條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項第3款及第8款
(第1項)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第3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八、曠職繼續達4日,或1年累積達10日者。
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104年5月20日修正前原條文:「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第9條第1項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104年5月20日修正前原條文:「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

申論題內容

(二)如系爭函文為一般處分,且無人對其提起行政爭訟。原告甲在訴訟中主張:系爭函文違法,系爭懲處以違法的系爭函文為基礎,亦為違法等等。被告乙公立醫院則答辯:系爭懲處雖以系爭函文為基礎,但系爭函文有構成要件效力,乙公立醫院及行政法院均受拘束,行政法院不應在系爭懲處的訴訟中認定系爭函文的違法性等等。請從憲法訴訟權保障及法安定性原則的觀點,說明行政法院應否審查系爭函文的違法性?(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