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某甲飽受緊鄰乙工廠日夜不休之噪音所苦,請求 A 市政府依法取締;A 市政府依其
所請,勒令乙工廠停工。乙不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試問:
(三)承上,當 A 市政府提起行政爭訟時,乙本身在相關程序進行中之程序權應如何保 障?(10 分)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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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有關乙之程序權保障如下:
一、若乙對訴願決定不服(對乙不利),可依訴願法第90條之規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二、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對乙有利),則依訴願法第96條之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須依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處分,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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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進行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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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 市政府提起行政爭訟時,乙本身在相關程序進行中之程序權如下:
1.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116)
2.提出準備書狀(行政訴訟法120)
3.提出證據(行政訴訟法133~176)
4.試行和解(行政訴訟法219)
5.聲請假處分或定贊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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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不行不行不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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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訴願法第 90 條規定,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
項規定係保障乙知悉提起行政訴訟之可能。
2.依訴願法第 96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
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本項規定保障乙在原處分未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前,A 市政府有依據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行政處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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