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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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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營運職-全類組:郵政三法(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125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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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3年 - 11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營運職-全類組:郵政三法(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125963
科目: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3年 - 11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營運職-全類組:郵政三法(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125963
科目:
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年份:
113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第一題: 依郵政法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三)承第(二)小題,該罪有無處罰未遂犯?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法規名稱: 郵政法
第 35-1 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