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為了對抗 2019 年末開始流行的 Covid-19,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以下簡稱「防治條例」)
,
其中第 7 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
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
依此規定,於 2020 年 3 月 27 日發布命令規定:「所有自外國入境民眾
皆須配合居家檢疫 14 天……不得外出」
(以下簡稱「14 日居檢規定」)
,
否則處罰新臺幣 10 萬~100 萬元。請從行政法的觀點,分析以下問題。
(三)該「14 日居檢規定」之「14 日」 ,如何計算?請以本例說明: 如果民眾於 2020 年 4 月 1 日晚上 22:00 從國外入境,則計算該 14 日 的檢疫期間,4 月 1 日當天是否算入內?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說明之。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1、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即以次日為起算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該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3、本題民眾於2020年4月1日晩上10:00入境,受14日居檢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為期間,其始日4月1日不計算在內,但是14日居檢為不利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仍應以4月1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以4月1日為起算日。
2、該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3、本題民眾於2020年4月1日晩上10:00入境,受14日居檢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為期間,其始日4月1日不計算在內,但是14日居檢為不利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仍應以4月1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以4月1日為起算日。
詳解
(三)居家檢疫計算茲說明如下:
民眾於4月1日22:00入境,其起算日應以當日24時為終止日,即4月15日24時。
民眾於4月1日22:00入境,其起算日應以當日24時為終止日,即4月15日24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