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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職授字第 1060205113 號公告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雇僱用勞工,施行體格 檢查;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指定之特定對象,為在職勞工於同一年度一月 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工作日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三小時以上之工作 日數,達當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且有六個月以上。(含不連續單月)
(二)工作時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之工作時數,累計 達七百小時以上 二、雇主應依長期夜間工作勞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表(如附表)所 定之特定項目,於下列期間內為指定之特定對象辦理健康檢查:
(一)一百零七年度之特定對象,應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期間內施行健康檢查。
(二)一百零八年度之特定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期間內施行健康檢查。
三、雇主辦理前點健康檢查,應由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辦理勞 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