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內容超出消防法規範圍
而其處罰的對象是管理權人(未設置/維護消防設備、住警器且發生火災致死傷)
防火管理人的任務是制定消防防護計畫並執行
無防火管理人(或無防護計畫)的處罰對象也是
管理權人(
第40條)
也就是說如果只看消防法,防火管理人沒有任何罰則,都罰遴用他的管理權人
所以這題並不是考消防法35條,是考44條
第44條
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5條提到的"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傷",屬於刑法範圍
刑276條過失致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284條過失致傷: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題目問業務過失,但刑法於108年刪除業務過失致死/致傷,以一般的過失論)
現實生活的例子:112年4月25日聯華食品工廠大火
鄭姓調理一課課長見到鍋爐燃燒,竟拒絕使用滅火器,火勢加大並延燒,時隔3分鐘後他才拿滅火器但已錯失有效滅火最佳時機,鄭姓課長和鄭姓代理廠長、蔡姓彰化工務部經理兼防火管理人,都依過失致死罪嫌被提公訴。
...
後來於113年10月判決確定,上訴人等皆過失致死罪確定,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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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題老師應該是看到聯華大火才會出這題
不過只配5分實在太少了 沒多少墨水分數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