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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專技高考_消防設備師:消防法規#114611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請依消防法規定,詳述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三)防火管理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或傷之罰則。(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斬邦延(114設備師上榜)
這題內容超出消防法規範圍 
消防法提到致人死/傷的只有第35條
而其處罰的對象是管理權人(未設置/維護消防設備、住警器且發生火災致死傷)
防火管理人的任務是制定消防防護計畫並執行
無防火管理人(或無防護計畫)的處罰對象也是管理權人(第40條)
 
也就是說如果只看消防法防火管理人沒有任何罰則都罰遴用他的管理權人
 
所以這題並不是考消防法35條,是考44條
第44條
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5條提到的"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傷",屬於刑法範圍
刑276條過失致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284條過失致傷: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題目問業務過失,但刑法於108年刪除業務過失致死/致傷,以一般的過失論)
 
現實生活的例子:112年4月25日聯華食品工廠大火
鄭姓調理一課課長見到鍋爐燃燒,竟拒絕使用滅火器,火勢加大並延燒,時隔3分鐘後他才拿滅火器但已錯失有效滅火最佳時機,鄭姓課長和鄭姓代理廠長、蔡姓彰化工務部經理兼防火管理人,都依過失致死罪嫌被提公訴。
...
 
後來於113年10月判決確定,上訴人等皆過失致死罪確定,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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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題老師應該是看到聯華大火才會出這題
不過只配5分實在太少了 沒多少墨水分數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