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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民法、民事訴訟法#116926
科目: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為籌資需要,分別向乙、丙、丁 3人借款,並將其所有之 A地先後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抵押權予乙、丙、丁3人,擔保債權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試問:(3題,每題 5分,共 15分)

申論題內容

(三)若甲將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丙、丁後,又將 A 地設定地上權予己,己於其上興建 B 屋。若 A 地遭拍賣時鑑價結果不足清償乙之抵押債權,乙得為如何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