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確信準則第300號「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第10條第13項第1款第2目之定義,有限確信案件係指執業人員執行必要程序將案件風險降低至當時情況下可接受水準,並作成結論之確信案件,惟其可接受風險水準高於適用於合理確信案件者。該結論說明,執業人員依據其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獲取之證據,是否未發現標的資訊存有重大不實表達之情事,故本案例為有限確信案件。
(2) 根據確信準則第300號「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第10條第13項第2款第1目之定義,認證案件係指先由執業人員以外之人員依基準衡量或評估標的,再由執業人員就原衡量或評估結果予以認證之確信案件。執業人員以外之人員通常於其報告或聲明中表達其衡量或評估結果(即標的資訊)。惟於某些情況下,該標的資訊可能由執業人員於確信報告中表達。認證案件中,執業人員於其結論中說明標的資訊是否存有重大不實表達。執業人員之結論可能針對下列事項表達:a.標的及適用基準;b.標的資訊及適用基準;c.適當方之聲明,故本案例為有限認證案件。
(3) 根據「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意見書應符合:「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及「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第四條永續指標之確信標準,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確信準則3000號「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國際審計與確信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Auditing and Assurance Standards Board, IAASB)發布之ISAE(International Standard on Assurance Engagements)3000辦理,故會計師承接該服務案件所適用之準則為確信準則3000號「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