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完整性:乙認為甲之財產價值有1000萬,但甲所申報價值僅300萬,認為甲可能有漏列相關之財產,低估其財產總價值。
2.評價與分攤:乙認為甲之財產價值有1000萬,但甲所申報價值僅300萬,認為甲申報之財產價值有不當,古董畫價值可能遠高於300萬。
3.表達與揭露:乙認為甲申報之財產有漏列及低高財產之情事,故甲可能有未充分揭露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