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五、甲(住新北市中和區)與乙在臺北地方法院進行通常訴訟程序,甲委任A律師(住臺北市中正 區)為訴訟代理人(其代理權未加以限制),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甲敗訴,判決正本於 7 月 1 日 送達甲本人無異議收受,另於7月2日送達A律師收受,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15分)

(二)倘甲、乙兩造於二審審理期間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合意停止訴訟期間,兩造又各自具狀向法院陳明願再次合意停止訴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是否已視為撤回上訴?(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