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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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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民事訴訟法#80760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五、甲(住新北市中和區)與乙在臺北地方法院進行通常訴訟程序,甲委任A律師(住臺北市中正 區)為訴訟代理人(其代理權未加以限制),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甲敗訴,判決正本於 7 月 1 日 送達甲本人無異議收受,另於7月2日送達A律師收受,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15分)
(二)倘甲、乙兩造於二審審理期間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合意停止訴訟期間,兩造又各自具狀向法院陳明願再次合意停止訴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是否已視為撤回上訴?(6分)
相關申論題
(一)試問司法實務上,甲可否主張該剩餘三分之二工程款之請求已罹於時效而拒絕給 付?(6 分)
#329095
(二)倘乙主張因不可抗力事由故遲至 106 年 5 月 1 日始完工,乙向甲申請展延工期至 106年 5 月 1 日,甲同意展延工期。其後乙於 108 年 10 月 1 日向甲請求展延工期期間之管理費損失,試問在民法上,乙得向甲請求該管理費損失之可能請求權基礎及消滅時效各為何?(14 分)
#329096
(一)有關事實一,何人為 A 車所有權人(3 分)?又丙得否對 A 車主張留置權(3 分)?
#329097
(二)有關事實二,丁是否取得有效之動產質權?(6 分)
#329098
(三)有關事實三,丁得否將 A 車設定質權予戊(4 分)?若戊實行質權,得否主張優先受償 80 萬元(4 分)?
#329099
(一)現今甲、乙在我國得否結婚?(5 分)
#329100
(二)甲於大學畢業後曾自書遺囑表示未來若發生不幸,無論是否與乙結婚,均願將 A 房及現金 100 萬元遺贈予乙,以感謝乙多年來不離不棄。後來甲來不及與乙結婚便因車禍離世,乙傷痛欲絕。經查甲名下之遺產僅有 B車及現金 80萬元。試問甲對乙之遺贈效力為何?(5 分)
#329101
(一)若一審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二審上訴,除請求乙返還 A 車外,甲以言詞追加請求法院確認甲對 A 車之所有權存在;乙隨即在當庭以言詞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乙對 A 車之所有權存在。試問:甲得否追加(5 分)?乙得否提起反訴(5 分)?
#329102
(二)若一審判決甲敗訴確定,甲又再對乙另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甲對 A 車之所有權存在,乙欲主張爭點效。試問:何謂爭點效(7分)?乙主張爭點效是否有理(3分)?
#329103
(一) A 律師雖受有得提起上訴之特別委任,惟由甲自行提起上訴,甲應於何月何日前向臺北地方法院提出上訴狀才不會超過上訴之不變期間?(9 分)
#32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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