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時針對要保書的問題若未據實回答,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果知情卻未說明、解釋不夠清楚,皆算未盡到「告知義務」,如未「據實說明」,不僅會影響自身理賠權益,保險人可以依據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並依據第25條無須返還已收取的保費。參考資料:https://blog.inskeeper.com.tw/ins-plain/ins-obli/ins-contract-notification-oblig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