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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A商標認證◆商標爭議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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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商標類試題_商標維權運用類:商標行政爭訟實務#11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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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商標類試題_商標維權運用類:商標行政爭訟實務#111722
科目:TIPA商標認證◆商標爭議實務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商標類試題_商標維權運用類:商標行政爭訟實務#111722
科目:
TIPA商標認證◆商標爭議實務
年份:
107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商標權人以「A」指定使用於「啤酒、汽水、果汁汽水、礦泉水、蒸餾水、運 動飲料」商品申請註冊,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於 2015 年 1 月 16 日公 告。申請廢止人於 2018 年 7 月 26 日以本件註冊商標有現行商標法第 63 條第1 項第 2 款規定之情形,申請廢止其註冊。請依商標法及相關審查基準與實務 見解及要求,就下列問題作答:
申論題內容
(二)商標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情形,其答辯通 知經送達者,商標權人應證明其有使用之事實;屆期未答辯者,得逕行 廢止其註冊。」請敘述商標權人應如何證明其有商標使用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