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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與戶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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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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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8315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8315
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
112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烏克蘭籍 A 女,2017 年來臺留學三年後,在臺工作。2020 年 12 月與中華民國籍 B 男結婚,並擬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惟於準備歸化資料當中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書類時,遭烏克蘭政府以不承認中華民國為由,要求 A 女至烏克蘭駐北京大使館辦理,使 A 女無法拿到放棄原有國籍之證明。依據現行國籍法之規定,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在 A 女準備歸化資料之「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在受到烏克蘭政府刁難下,應如何適用國籍法以為因應?(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