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債權人甲以命債務人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為強 制執行。執行程序進行中,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延緩執行。試附理由,回 答下列問題:

(二)如丙係於執行法院准許延緩執行二個月後,對乙聲請強制執行而併案 執行,且亦同意延緩執行。原期限屆滿後,甲再聲請延緩執行獲准。 第二次延緩執行期限屆滿後,甲經執行法院通知,於 10 日內聲請續行 執行,丙則聲請延緩執行至少二個月,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