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 A公司將臺北市大安區多目標商業大樓出租予甲公司,每年租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為期 5 年,約定期滿經雙方同意得重新訂約續租。甲公司另發包請乙業者於商業大樓內建置機櫃設備,朝電信事業發展,嗣因甲公司財務問題,積欠 A 公司租金約 3,000 萬元、逾期違約金 500 萬元,甲公司負責人以甲公司名義將另鋪設之光纖電纜財產設定動產質權予 A 公司,擔保租金等債務。試附理由回答:

(二)如乙業者尚未將設備交付甲公司,A 公司是否得主張權益,試就民法第 928 條修法前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