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課程增列六小時.訓練規則16條表十四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 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 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 程增列六小時。
(一)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二)自動檢查。 (三)改善工作方法。 (四)安全作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