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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81179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

申論題內容

(二)政府為提昇行政效能,執行政府組織精簡計畫,若在年度內發生機關 改組、名稱變更、合併等情事者,其決算應如何辦理?(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reg9051

各機關或基金於會計年度有變更者其決算之編製
1.機關改組或基金改變,決算由改變之機關或改變之基金主管機關編製
2.機關或基金變更名稱,決算由更名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製
3.數機關合併為一機關或數基金合併為一基金者,未合併之決算由合併之機關或合併之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製
4.機關改組或改變致預算分立或基金先合併而後分立,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原機關或原基金主管機關編製


各機關或各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1.機關改組或基金改變或其管轄移轉者,其決算由改組後機關或改變或移轉後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
2.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3.數機關或數基金合併為一機關或一基金者,未合併以前各該機關或基金決算,由合併之後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4.機關改組或變更致預算分立者或基金先合併而後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原機關或原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詳解 提供者:黃上豪

決算法第九條
各機關或各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1.機關改組或基金改變或其管轄移轉者,其決算由改組後機關或改變或移轉後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
2.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3.數機關或數基金合併為一機關或一基金者,未合併以前各該機關或基金決算,由合併之後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4.機關改組或變更致預算分立者或基金先合併而後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原機關或原基金主管機關編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