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社會立法規範主要見於就業保險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其請領資格和給付標準規定如下:
請領資格: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 2 年;另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被保險人之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給付標準:
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因應我國少子女化的對策之一。台灣近年來已邁入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成為超低生育率國家的一員。對一國的勞動力來說,此人口結構長期發展下來可能帶來勞動力不足、青壯人口的養老負擔大等問題。在因應少子女化衝擊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實施可保障受僱勞工留職停薪期間的基本經濟生活,不論女性或男性,皆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 受法律保障安心就業與撫育子女,從而提高其生育子女的意願。但由於留職停薪有期限的限制,因此在後續育兒制度上,仍須搭配有效的托育政策,才能讓國人獲得全面的子女養育支持。